球賽規章


無標題文件





第十九屆南企盃各球類競賽規則


     
  1. 排球
  2. 羽球
  3. 籃球
  4. 壘球     (桌球賽規已刪除)
 排球

  1. 比賽日期:99年11月27日、28日

  2. 比賽地點: 高師大體育館二樓綜合球場、附中排球場

  3. 參賽資格: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以各校九十九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包含夜間(進修)部(教育部頒佈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碩士生、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南企盃參賽資格。

  4. 報名人數:各校系可報名男、女生各一隊,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18名球員(含自由球員以及隊長),當天登錄12位;體保生最多可報名1位。另外,舉凡是報名的選手均須繳納保險費,為了確保球員安全。

  5. 裁判等級:高師大體育系校隊等級。

  6. 比賽制度:
    • 全賽採分組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 比賽每場採3局2勝制。
    • 比賽每局採25分制,決勝局15分(第三局)
    • 此次比賽採積分制,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零分。(如遇場次棄權則該場次分數採計局數為2:0)
    • 戰績相同一比總得分/總失分,商數大的晉級;二比勝局/敗局,商數大晉級;三由大會抽籤決定(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才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7. 獎勵:獲得前三名之球隊,頒予獎盃乙座。

  8. 比賽用球:MIKASA

  9.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之2009-2012國際排球規則。

  10. 比賽規定︰
    • 每場比賽前三十分鐘開始檢錄,各隊隊長須先將球員們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檢錄台,並確認各局之參賽球員名單及領取輪轉表,以便記錄台人員於比賽前核對身份,每隊最多登入12位,最少6位。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假設比賽時間開始該隊還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該比賽。若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則可繼續進行比賽
    • 場地及發球權選擇在第一局賽前由裁判召集雙方隊長猜拳決定。
    • 各局比賽逾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經裁判唱名三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出賽之隊伍,或比賽中途罷賽者,視為棄權論,且不允與補賽。
    • 比賽過程中,對於判決有疑慮,惟有場上隊長有權力請示第一裁判,其餘隊友以及教練可透過場上隊長表達,若有違反則視情節輕重以不當行為或無禮貌行為論處。
    • 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該場比賽之裁判或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 比賽兩日內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前兩局如雙方24分平手(DEUCE),則以先贏兩分者獲勝,比分無上限;決勝局(第三局)雙方14分平手,則以先贏兩分隊伍者獲勝,比分無上限。
    • 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內完成發球。
    • 每局可請求暫停二次,每一次各30秒。
    • 本次比賽不採用快速替補,替補需告知第二裁判,且經第一裁判核可。
    • 務必穿有統一色系並前後皆有號碼之球衣。
    • 學生證必需蓋有99學年上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 如學生證遺失得提出在學證明;如選手證遺失,則須帶身分證及學生證至大會中心進行補發,補發選手證須酌收70元工本費,只接受身分證與學生證,其餘不受理。
    • 選手背號以當天登錄為主。
  11. 申訴辦法:
    • 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須在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抽保證金500元擔保。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申訴單可至大會紀錄台領取。
    • 關於選手資格問題,一律在比賽結束前,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抽保證金500元擔保,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申訴單可至大會紀錄台領取。
    •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12. 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13. 雨備賽程可能採單淘汰制,移至體育館內舉辦,或縮短比賽分數,或取

    消比賽,屆時將會由大會服務組人員告知。

  14. 若報名隊伍不足,大會將視情況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南企盃網站。

  15. 如有違反規定,將依「大學院校企業管理學系聯合體育競賽準則規定」

    禁賽一年。

  16. 體保生認定如下:
    • 以排球專長入學或加分項目入學之球員。(含保送及獨招)
    • 大專聯賽甲一級及特優組之球員。
    • 曾經入選亞青國家隊(培訓隊)、國家隊(培訓隊)之球員。
    • 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 現為或曾為企業聯賽之選手。
(TOP)


羽球

  1. 比賽日期:99年11月27日、28日

  2. 比賽地點:高師大體育館地下一樓綜合球場

  3. 參賽資格: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以各校九十九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包含夜間部(教育部頒佈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碩士生、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南企盃參賽資格。

  4. 報名人數:各系僅可報名1隊,可報領隊、教練各一人,球員(含隊長)至少8人,至多13人;可報兩名專項體保生,但比賽時只可以一名體保生在場上。另外,舉凡是報名選手均須繳納保險費,確保球員安全。

  5. 裁判等級:高師大體育系校隊等級。

  6. 比賽制度:
    • 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 每場球賽採五點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每場比賽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不同場次可更換選手。
    • 每場比賽先得3點之球隊勝出,並結束該場比賽。
    • 、每點採一次決勝制,每點均採21分制,如果雙方比分打成20比20,獲勝一方需超過對手2分才算取勝,如果雙方比分打成29比29,則率先得到第30分的一方取勝。
    • 球員一律不得兼點,發現兼點者,全隊一律取消資格,並不得再參與本屆盃賽。
    • 此次比賽採積分制,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0分。(如遇場次棄權則該場次分數採計局數為3:0)
    • 同組中,有兩隊或兩隊以上勝場相同時,一比積分;二比總得分/總失分,商數大的晉級;三由大會抽籤決定,參賽隊伍不得有異。(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才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7. 獎勵:取前3名,各得獎盃一座

  8. 比賽用球:比賽專屬用球

  9. 比賽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羽球規則。

  10. 比賽規定︰
    • 每場比賽前30分鐘開始檢錄,先將各五點參賽球員名單交至記錄台。並將預登錄之選手的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檢錄台以核對出賽,如有選手未攜帶其一,則視同棄權論。假設比賽時間開始10分鐘該隊還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該比賽。如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可繼續進行比賽。
    • 各點比賽逾時未出場比賽者,經裁判唱名三次後5分鐘未出賽之隊伍,視為棄權論,不給予補賽。
    • 比賽若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 比賽中皆以各點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每點比賽可喊一次暫停,時間為1分鐘;暫停必須由持有發球權之一方提出。
    • 若一方表示某點或某局棄權時,則該點或該局均判由對方獲勝。但該點及該局不列入總得分及總失分中

    • 比賽兩日內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比賽時,領先者計分達到各項目分數一半時(11分),需換邊。
    • 學生證必需蓋有99學年上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11. 申訴辦法:
    • 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須在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抽保證金一千元擔保。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申訴單可至大會紀錄台領取。
    • 關於選手資格問題,一律在比賽結束前,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抽保證金一千元擔保,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申訴單可至大會紀錄台領取。
    •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12. 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13. 若報名隊伍不足,大會將視情況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南企盃網站。

  14. 如有違反規定,將依「大學院校企業管理學系聯合體育競賽準則規定」

    禁賽一年。

  15. 體保生認定如下:
    • 以羽球專長入學或加分項目入學之球員。(含保送以及獨招)
    • 大專聯賽甲一級及特優組之球員(同該球類大專聯賽中最高級別)
    • 曾經入選亞青國家隊(培訓隊)、國家隊(培訓隊)之球員。
    • 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羽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 現任社會甲級公開組球員與職業球員。
(TOP)


籃球

  1. 比賽時間: 99年11月27日、28日

  2. 比賽地點:高師大室外籃球場、附中籃球場

  3. 參賽資格: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九十九學年度註冊在校之學生,且學系為企業管理相關系所之學生,包含夜間(進修)部(教育部頒佈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碩士生、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中企盃參賽資格。

  4. 報名人數:各校系可報名男、女生各一隊,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18名球員,比賽當天則登錄12名球員(兩天可登錄不同選手,但都必須是18位正式球員中的名單)。體保生最多可報2位,但比賽時只可1人位於場上。另外,舉凡是報名的選手均須繳納保險費,確保球員的安全。

  5. 裁判等級:高師大體育系校隊等級。

  6. 比賽用球:男籃:斯伯丁標準合成皮 7號球

    女籃:斯伯丁標準合成皮 6號球

  7. 比賽制度:
    • 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 每組取分組第1(或第一和第二)晉級複賽,如遇同組戰績同,則比較得失分之商數,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若得失分仍相同則比照雙方對戰紀錄。(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才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 男、女籃前3節不停錶,第4節最後二分鐘開始停錶。
    • 各隊請統一隊服顏色,且兩隊隊服顏色深淺差別由裁判自行決定,球衣前後至少需有一面有與球衣顏色明顯不同的背號,同隊隊員背號不得重複,背號不能用黏貼式,需用印製的,違反上述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時需將球衣下擺塞入短褲。
    • 若兩隊球衣顏色相近,則由兩隊隊長協商,一隊必須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 選手背號以當天登錄為主。
  8. 獎勵:取決賽前三名之球隊,頒予獎盃乙座。

  9. 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籃球規則。

  10. 比賽規定:
    • 各球隊前3節各有1次暫停之機會,第4節有2次暫停,延長賽5分鐘只有1次暫停之機會,延長賽以一次為限,如未分勝負,雙方自行挑選仍可上場(未犯滿)5名球員進行罰球,進球數多者晉級,5球後仍未分勝負,以下球先進者為勝(自行挑選5人中誰先罰)。
    • 比賽4節每節10分鐘;第1、2節及第3、4節中間休息1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3分鐘。
    • 每場比賽前30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參賽球員名單與球員們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檢錄台,以便記錄台人員於比賽前核對身份,每隊最多登入12位,最少5位。如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假設比賽時間開始該隊還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該比賽。若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則可繼續進行比賽。
    • 比賽逾時超過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後仍未到場之隊伍,經大會裁定後以棄權論。
    • 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 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性,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
    • 比賽兩日內,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球員替補由各隊派員到紀錄台請求,在下一球死球時進行輪替,暫停時可交換選手。每隊每場交換選手次數不限,但交換時間不可超過10秒鐘,否則視同暫停一次。
    • 球員犯規滿5次 ( 含進攻犯規 ) 或技術犯規2次時,應退出比賽並另派球員遞補,若上場人數不足5人則判定該球隊輸球。
    • 採24秒進攻方式。
    • 學生證必需蓋有99學年上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 務必穿有統一色系並前後皆有號碼之球衣,如果不符規定則不允許出賽,人數若不足五人,禁止比賽。
  11. 申訴辦法:
    • 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必須在問題發生後半小時內,以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
    •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12. 如有違反規定,將依「大學院校企業管理學系聯合體育競賽準則規定」禁賽一年。

  13. 雨備賽程可能採單淘汰制,移至雨備場地舉辦,或取消比賽,屆時將由大會服務組人員告知。

  14. 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TOP)

壘球

  1.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

  2. 比賽地點:高雄市勞工公園壘球場(高雄市中山三路132號)。

  3. 參賽資格:登記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9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包含夜間部(教育部頒布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學分班..等)。碩士班、博士班、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南企盃參賽資格。

  4. 報名人數:各系僅可報名1隊,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隊員(含隊長)至多20人,最少10人。另外體保生最多可報1位。另外,舉凡是報名選手均須繳納保險費,確保球員安全。

  5. 裁判等級:專業執照裁判等級。

  6. 比賽制度:
    • 每場球賽採7局制,若比賽進行60分鐘尚未打完7局,則宣佈當局(滿一局)打完比賽結束,裁判與大會紀錄於50分鐘時會給予提醒。
    • 比賽採積分制。一場比賽分配兩分,勝隊得兩分、負隊及棄權得零分。平手時兩隊各得一分。
    • 同組中,有兩隊或兩隊以上勝場相同時,一比積分;二比總得分與總失分比值,商數大者晉級;三由大會抽籤決定,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如遇到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則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7. 獎勵:獲得前三名之球隊頒發獎盃乙座。

  8. 比賽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2004~2006版。(比賽用球:以採ASA2008合格標準以及Miken全系列禁用)。
  9. 比賽規定:
    • 每一場球守方七局共有三次暫停,喊第二次暫停時需更換投手。攻方七局可喊一次暫停。
    • 每場比賽前30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參賽球員的攻守名單與球員們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檢錄台(攻守名單上須註明球員是否為體保生),以便記錄台人員於比賽前核對身份以完成檢錄。如有選手未攜帶其證件者,將不得上場比賽。假設比賽時間該隊還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該比賽。若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則可繼續進行比賽。
    • 比賽逾時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並由裁判計時5分鐘後仍未到場之隊伍,以視棄權。
    • 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 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比賽兩日內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採三好四壞球制,承球數由一好一壞開始,及三人出局攻守交替制。三好球為三振,擊出界外球算好球,如第三個好球為界外球則是為出局。四壞球打者保送一壘,無觸身球的判定。
    • 雙方比數在滿4局差10分以上(包括10分),或滿5局以上差分超過7分以上,則比賽提前結束。
    • 複賽如七局比完或打至60分鐘滿仍同分時,則進行特殊加賽『突破僵局制』,此法是由前一局最後一名擊球員站上二壘開始並輪到下一位擊球員打擊,開始局數為無人出局,由兩隊輪流打至分出勝負。如過七局(不含七局)以每局一次暫停為限。
    • 比賽頭盔須由參賽隊伍自行準備
    • 上場打擊及跑壘之球員必須佩帶安全雙耳膠盔。
    • 打擊者必須戴頭盔,若在跑壘間自然掉落需以死球時喊暫停。
    • 上半身著統一隊服,需有背號,如無背號者不得下場。不限棒壘球褲。違者不得上場。
    • 禁穿鋼釘鞋、拖鞋或涼鞋,只允許穿著膠鞋或運動鞋。違者經警告後仍不換穿比賽用鞋該球員不得上場。
    • 若是教練、隊長或兼球員,亦將其姓名列於攻守名單先發或預備欄位,否則不得上場。
    • 攻守名單教練欄上需有教練或隊長之簽名,以示負責。
    • 比賽之中如球員有危險性甩棒之動作,每場第一次警告,第二人次將逐出場。若裁判視球員有故意之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 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雙方須將球棒統一放到場上,經由裁判與對手檢查,若無有問題的球棒即可以進行比賽,但若裁判判定該球棒不得出賽,選手將不得用該棒進行比賽且不得異議,且對手對球棒有所問題,必須先提出告知裁判,並由裁判判定是否為禁棒。若裁判與對手在驗棒後,均無提出問題,一旦開賽,雙方將不能在對棒子有任何異議。並且比賽中若對方發現有禁棒或一開始沒有拿出來驗的球棒出現,即可向裁判提告,經裁判判定為禁棒則該打席打者出局。球棒掉漆以致無法辨識置否為禁棒者,不得用以參加比賽。
    • 比賽兩日內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學生證必需蓋有99學年上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10. 申訴辦法:
    • 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 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包含選手資格問題),須在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附保證金500元擔保。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申訴單可至大會紀錄台領取。
    • 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11. 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12. 下雨:由主審核商方隊長認定是否繼續比賽〈原則上遇到打雷、閃電、積水則停賽〉。如遇天候狀況影響賽程,主辦單位有權更改賽程為單淘汰賽。

  13. 如有違反規定,將依「大學校院企業管理學系聯合體育競賽準則規定」禁賽一年。

  14. 體保生認定如下:
    • 以壘球專長入學或加分項目入學之球員。(含保送及獨招)
    • 大專聯賽甲一級及特優組之球員。(等同該球類大專聯賽中最高級別)。
    • 曾經入選亞青國家隊(培訓隊)、國家隊(培訓隊)之球員。
    • 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壘球專長入學之球員。
  15. 所有規則遵照中華明國壘球協會規則,比賽中必須服從裁判的判決。
(TOP)